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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圖片來自Pobby Chan 收容所-中華民國政府帶頭虐待動物之地
依現行法,如果有人撿到未打晶片的流浪狗,依民法803條,撿到狗的人 ("拾得人") 應將狗交存給動保處 ("自治機關")。然後依民法803條,動保處應該要招領。
依動保法21條,未打晶片的流浪狗 ("無身分標識者") 應依同法第12、13條辦理。動保法12條的內容,是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就 "得任意宰殺"。後面的第13條,是說,宰殺時 "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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