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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是大陸法體系。法院判例不會高於法令。行政命令高於行政機關解釋函(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不是大法官釋憲)。行政院通令下轄部會廢止不合時宜的解釋函並通知司法單位部要不要再引用不存在的東西有什麼問題?會覺得判例很大可能是港劇看太多了。人家是海洋法體系的。
你仔細看內文就會發現行政院是叫法務部(行政機關)廢除函釋,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也不是什麼秘書長函,且行政機關解釋法律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行之有年的權力,老蔣時代就有了。司法審判時引用行政機關的解釋函。現在通知那個解釋函沒了別再亂引用有什麼問題?還是你覺得司法權可以決定行政權能不能廢止自己的解釋函?還是司法權可以自創法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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